吉林省燃气许可申报管理办法审批和收费依据《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申报条件具体条件规定见《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13条。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燃气设备;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的适应的资金;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营场所;有掌握相关技术的管理人员和具备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审批程序 经营企业或个人向各市(州)或市辖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市(州)或市辖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将申报材料转厅城建处,城建处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长审批后转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申报材料目录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报表(一式3份)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审批原始材料燃气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部门的资质证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企业法人证明,技术和管理人员专业资格证明专家验收意见工程竣工报告,监理报告、技术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有稳定气源(供气合同)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具有从业资格的技术、财务和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岗位技能证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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