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财政局文件黄石市环境保护局黄财建发[2007]26号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7—2010年)》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黄石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根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鄂财建发[2006]106号)和《黄石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发[2005]95号),围绕全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污染防治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黄石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7—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本指南要求,组织申报年度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二○○七年二月五日主题词:环保项目申报指南通知黄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2月6日印发黄石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7-2010年)一、指导思想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集中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黄石市市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黄政办发[2005]95号),结合我市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污染防治。该专项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拨款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二、支持对象㈠基本条件1、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和《黄石市市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黄政办发[2005]95号)中关于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有关规定。2、项目已经纳入《黄石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专项规划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批复的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计划,项目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60%的资本金,近三年企业排污费按时足额交纳、没有无故拖欠情况。4、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的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㈡重点项目1、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经国家、省、市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高新技术的示范工程、依托项目。2、工业脱硫项目、危险废物综合处置等类型的项目,有助于企业全面稳定达标、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清洁生产、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生态工业项目。3、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污染防治示范项目。4、有利于解决跨区域污染纠纷的综合整治项目,具有流域上下游补偿性质的项目,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治理项目。5、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6、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三、不支持项目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2、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3、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目。4、国家、省和市财政、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四、支持方式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使用。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金额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的实际利息计算。五、申报要求㈠申报时间:每年2月28日之前,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申报。㈡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分为初审材料和复审材料。1、初审材料为申请黄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报告(见附件1,一式三份,每年2月28日之前报)。2、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核下达预算的项目需报复审材料。复审材料含项目基本材料和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1)项目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黄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1)或《黄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2)。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黄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意见必须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生效。②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专指项目承担单位的污染防治项目,不能用产品技术改造或生产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代替;申报项目中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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