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妇联信访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
看我国《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摘要: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款的制定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但笔者作为一名工作在基层妇联组织并负责信访工作的妇女干部,从信访工作中了解到,大多数无过错方(妇女居多)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而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比例并不高,因此笔者想通过本文谈谈对我国当前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看法,不当之处请读者指正。
关键词:离婚诉讼损害赔偿存在问题
从妇联信访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
看我国《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以*区妇联*年信访情况为例看离婚损害赔偿
*年处理接待信访总数共*件(此信访量超过了*年-*年三年*区妇联信访量的总和),其中婚姻家庭类接待*件,占信访总量的51%。
*年婚姻家庭类信访具体情况(总数:*人次)
问题类型
数量(人次)
比例(%)
家庭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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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包二奶/重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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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判决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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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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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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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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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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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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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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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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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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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家庭纠纷类来访:多是妇女反映丈夫对妻子进行谩骂、侮辱的情节;
离婚咨询类来访:多存在丈夫有外遇和转移财产的行为,受害妇女向妇联组织寻求对策;
对离婚判决不服:相当比例是离婚妇女在离婚判决中得不到损害赔偿,对共同财产分割表示不服。
从以上一组数据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妇女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特别是当遭受侵权或在离婚前能够主动找到有关部门寻求法律帮助或进行法律咨询,希望能够在离婚时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从信访工作中也反映出她们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些无奈,下面通过三个典型来访案例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
以下三个案例即带有典型性同时更具有有普遍性。
例一:一位来访妇女反映其丈夫有外遇,并哭诉其丈夫从开始的偷偷摸摸发展到后来明目张胆的在自己面前炫耀“二太太”的容貌和气质,还挑衅的说:“有本事你就告我,反正到法院我也不会承认”。这名妇女曾采取跟踪、偷拍、录音等手段想证明其丈夫的不轨行径,但其丈夫“反侦察”的能力很强,虽历尽艰辛也没有获得有力的证据;后经人指点,她找到其丈夫与“二奶”的居住地,想通过物业了解该住房的产权人是不是自己的丈夫,以便在离婚时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物业公司为了维护业主的隐私,对她守口如瓶;她仍没有灰心,继续找其丈夫的朋友和居住的的邻居,大家都对她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提到出庭作证,都拒绝了,原因很简单,怕招惹生非。最后,这位妇女以《婚姻法》第四十五条[5]的规定到公安部门请求协助侦察,但因不符合立案条件,同样遭到了拒绝。最后,该妇女与其丈夫离婚了,但没能得到离婚损害赔偿,受理法院的依据是证据不足,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例二:一位姓李的妇女反映其丈夫经常指责自己容貌丑,还经常因家庭琐事对自己进行辱骂,后来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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