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检查相关标准条款汇总序号序号检查项目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1相关定义燃气定义燃气是指用于生产、生活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2燃气设施定义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储备、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以及用户设施。《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3用气设备定义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备。《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P<;中压A燃气管道:≤P≤;中压B燃气管道:≤P≤;次高压A燃气管道:<P≤;次高压B燃气管道:<P≤;高压B燃气管道:<P≤;《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强制6燃气使用禁止行为在燃气的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 (五)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八)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供用气行为。《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强制7健全制度与人员培训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强制8日常检查与保修燃气用户应当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当关闭阀门、开窗通风,禁止在现场动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并及时向燃气供应单位报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强制9通风不良场所安全要求燃气管道敷设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管道敷设场所)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备注: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间属通风不良场所。《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管道敷设场所)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管道敷设场所)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用气设备在地下和半地下室)当工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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