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构成1、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国家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等宏观调控为补充,对市场资源配置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调节所形成的正常、协调和有序的状态。经济秩序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国家的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地高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往往取决于是否拥有一种稳定、开放有序的经济秩序。从目前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保护的经济秩序包括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对外贸易秩序,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金融监督、管理秩序,税收征管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秩序及市场秩序等八类。2、犯罪的客观方面。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2)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3)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联合颁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共涉及77个罪名,对其数额、数量标准和犯罪情节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改变了以往条文过于含糊、笼统、抽象,难以适用和实施的状况。3、犯罪主体。此类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其中自然人主体中包括一般自然人主体和特殊自然人主体。在单位犯罪中,一般要求以公司、企业作为犯罪主体,少部分可由事业单位、机关、人民团体作为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此类罪绝大多数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有极个别的犯罪表现为过失。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类型根据刑法分则第3章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罪可以分为以下八类:(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二)本罪构成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4月9日联合制定和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此外,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3、本罪的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定。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所规定的其他具体罪名的区别。(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第三节走私罪一、走私武器、弹药罪(一)概念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关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包括内河入海口)、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行为。(二)特征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中的进出境物品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2、本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3、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三)刑事责任相关问题请参见2000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问题解释》)第1条之规定二、走私核材料罪1、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包括内河入海口)、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核材料的行为。2、相关问题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之规定。走私核材料,不论数量如何,原则上均构成本罪。三、走私假币罪1、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包括内河入海口)、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假币的行为。3、相关问题请参见上述《走私问题解释》第2条及《追诉标准》相关规定。四、走私文物罪1、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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