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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居住证暂行办法修订草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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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修订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拓展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范围,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外省、市人员,同时也适用于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一)户籍在市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旅顺口区、金普新区,下同),到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含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下同)、庄河市(含花园口经济区,下同)、长海县居住的人员;(二)户籍在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到市区居住的人员;(三)在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行政区域内,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区(市、县)的人员。上述人员在现居住地居住满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三条【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受理、制作、发放、换领、补领、签注等证件管理以及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物业企业、职业中介机构、寄宿制学校、培训机构、社会救助机构以及房屋实际出租人应当做好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管理工作,并将采集的信息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四条【信息共享】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分类整合流动人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房产、工商、卫生计生、信用记录等信息,加强与教育、民政、司法等部门合作,实施流动人口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居住证持有人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积分落户提供信息保障。第五条【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居住地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办理居住登记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统一制式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真实、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居住证领取凭证》。材料不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申领人应当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六条【采集信息】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采集本人的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近期免冠相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出生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从业状况、服务单位、同住子女情况等信息。第七条【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的,可以凭《居住证领取凭证》申领居住证。对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换领、补领居住证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最长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第八条【变更信息】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经审核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变更信息。居住证持有人发现居住证载明信息有错误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申请更正,公安机关经核实确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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