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报告劳动仲裁报告敬启者: xxx年3月10日,本所律师接受贵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贵司前员工潘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事宜出具法律分析报告,供贵司参考。第一部分关于本法律分析报告的声明本法律分析报告是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仅就本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而出具,我所没有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调查,亦不就该等法律出具或者暗示任何意见;我所并假设该等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不会对本法律分析报告中的观点构成任何影响。本所律师对本法律分析报告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且仅依赖于贵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陈述,本所律师对贵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陈述的真实性不作审查; 贵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贵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贵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遗漏和误导; 本法律分析报告仅向贵司出具,供贵司在处理潘某某申请劳动仲裁案件时作参考。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贵司不得将本法律分析报告向贵司及贵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以外的第三人披露,亦不得出于另外的目的使用本法律分析报告。第二部分与本法律分析报告相关的背景资料一、为本法律分析报告的出具,贵公司向本所提供了如下文件、材料: (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员工离职单》; (三)《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四)《证明》两份(证明其潘某某加班的资料); (五)《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及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书》; (六)《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此外,贵司尹经理和徐小姐就有关事项与本律师进行了口头沟通。二、相关背景和事实潘某某为贵司前员工。XX年12月5日,贵司向其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贵司与其劳动合同期满后(XX年12月31日),终止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XX年12月15日,潘某某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贵司支付其加班费、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年终奖等。案件将于XX年3月31日开庭审理。第三部分法律分析一、关于普通加班费及其加班费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此外,《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根据上述法规,劳动者每周法定工作时间应为40个小时,超过40个小时的,应以加班论。因此,延长非节假日期间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即周六、日)工作又未安排补休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据贵司反映,贵司与潘某某的劳动合同上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每月休息四天”。因此,贵司认为,1800元已经包括了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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