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规范主讲:药剂科《处方书写规范》——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处方管理办法》——目的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处方的意义是执业医师为患者开写的药单调剂人员配药、发药的根据可作为医疗责任的法律凭证可作为药品统计、结帐的依据处方的定义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处方开具要求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管理办法》——宗旨安全、有效、经济安全性风险和效益:最小的风险,最大效果用药教育:使患者了解药品具有两重性,治疗有一定风险有效性用药首要目标:针对病症选用适宜药物,达到医患可接受用药目标。经济性以尽可能低成本、换取尽可能大的治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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