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一、接近负荷中心; 二、进出线方便; 三、接近电源侧; 四、设备运输方便; 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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