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暴露处理方案一、总则(一)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及其相关工作中意外暴露于感染性病原体后造成的伤害,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操作指南(2007)》、《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更新版(2011)》、《中国丙型肝炎医院感染防控指南》以及国家和卫生部发布的有关法规和规范,制定本方案。(二)本方案所称职业暴露指易感工作人员在未实施相应有效的预防措施的情况下接触传染源。工作人员经血液传播病原体职业暴露指:、HBV、HCV、梅毒等经血液传播病原体的锐器所刺伤。、非完整皮肤在工作中接触HIV、HBV、HCV、梅毒等经血液传播病原体感染病人的体液、血液或病毒提取物。狂犬病暴露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狂犬病宿主动物抓伤、咬伤、舔舐皮肤或粘膜破损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三)在医院范围内工作、活动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不包括汗液)及其污染的物品、非完整皮肤和粘膜均可能含有感染性因子,工作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四)职业暴露事件发生后,医院主管院长、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发生职业暴露的科室或部门负责人、感染性疾病科、临床检验中心以及其他相关科室、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负责,及时反应,密切合作。发生职业暴露的科室或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与相关部门一起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采取适当措施,改进工作流程,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暴露事件的发生。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是医院员工职业暴露处理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职业暴露处理相关知识的培训、职业暴露发生后的指导和费用审批、血清学追踪提示以及临床医技科室职业暴露管理的督导等工作。二、职业暴露后的处理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流程见附件1(一)暴露部位的处理: 工作人员职业暴露发生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从近心端向远心端),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直接按压伤口。,应当用消毒液,如:%的碘伏、%的安尔碘或者75%的乙醇进行消毒,必要时(如,伤口较大)包扎伤口(动物伤除外);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4、被犬、猫等宿主动物(包括被狂犬病病人或疑似狂犬病病人)咬、抓伤后,凡不能确定伤人动物为健康动物的,应立即进行受伤部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处理。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只要伤口未愈合就应按以下步骤进行伤口处理。(1)彻底冲洗。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冲洗伤口至少15分钟。(2)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皮肤消毒剂涂擦伤口。(3)冲洗和消毒后的伤口处理。①只要未伤及大血管,尽量不要缝合,也不应包扎。②伤口较大或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时,确需缝合的,在做完清创消毒后,应先用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数小时后(不低于2小时)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放置引流条,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除。(二)暴露后的评估:工作人员职业暴露发生后,科室或部门应当立即进行相关的评估和确定,经血液传播病原体暴露级别的评估方法见附件2,HIV暴露源严重程度的评估方法见附件3,狂犬病暴露级别的评估见附件4。(三)暴露后的血清学检测::(1)立即查看暴露源(病人)的常规输血四项检验报告(3个月内结果有效)及病史(包括特殊人群和危险行为等),如有任何一种病原体活动性标志物阳性或有相关感染病史,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尽快开始相应的预防性治疗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2)如不能立即得到暴露源(病人)的常规输血四项检测结果亦不知病人既往感染病史,立即申请暴露源的输血四项快速检测,及时追踪结果,如有阳性应尽快开始相应的预防性治疗。(3)对已进行的快速检测的暴露源无论结果阴性或阳性,建议同时送常规输血四项检测标本。:(1)职业暴露后应按本方案规定的时间、项目采取标本送医院临床检验中心检测。经血液传播病原体暴露的检测时间为:暴露源阳性项目暴露后检测时间抗HIV当天4周8周12周6个月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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