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第七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第八条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三)审查备案合同; (四)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书。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第十一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第十二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报市政府审批同意。(二)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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