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的共同被告可以委托共同代理人孔志辉作者系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论文摘要:民商事诉讼的理念与规则和刑事诉讼的理念与价值不同,对于人类共同诉讼的原则可以在三大诉讼中共存,但有些规则是不可以相互照搬和借用。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的理解应从程序上开始,在开庭之前不得对任何一方有歧视和不公正的分配权利和义务。关健词:民事诉讼、民商诉讼、共同被告、诉讼理念、当事人地位平等在司法实践中,同案的共同原告可以共同委托一名或二名代理人参加诉讼,对此一般不产生异议。但对同案的共同被告可否共同委托一名或二名代理人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意见。笔者在数年前代理一起民事案件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就在开庭前被告知不能同时代理两名被告参加诉讼,而只能代理一名被告参加诉讼。令笔者百思不得其解,当问主审法官不能同时代理两名被告参加诉讼的理由和根据时,主审法官含糊其词,只说按惯例不能同时代理两名被告参加诉讼。前不久,笔者又接受一起经济案件的两名被告参加诉讼,同样在开庭时被告知不能同时代理两名被告参加诉讼。这一次,笔者向法官做了深入的请教,法官解释:“虽然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程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均没有明确禁止同案的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但同案被告一般是有利益冲突的。而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中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同案的两名以上的被告共同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同案的被告相互串通(串供),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有利害冲突,因此民商事案件的共同被告若共同委托代理人亦可能串通损害原告的利益,所以不允许被告委托共同代理人”。对此意见,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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