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教育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全国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区普通中小学、中、高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三)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等;(四)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所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下设专门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第七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一)领导、组织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二)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督促、检查本地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治理和防范措施;(三)责成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资金;检查考核本地区学校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事宜;(四)负责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五)指导处理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应由政府处理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对所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与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签订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其落实情况,督促学校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建立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和经费;(四)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五)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负责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的具体指导工作,和一般安全事故处理的领导与指导工作,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七)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八)其它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第十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第十一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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