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皮肤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皮肤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皮肤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皮肤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第三条二级以上中医医院皮肤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第四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当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皮肤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特色,充分发挥中医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诊疗水平。第五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皮肤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皮肤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特色优势的保持和发展,不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二、基本条件第六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保障皮肤病诊疗工作有效开展。第七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当开设独立的专业门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病房,有急症处理能力的可以开设急诊。第八条中医医院皮肤科门诊应当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中医医院皮肤科病房应当设置治疗室和患者淋浴室,有条件的应当设置药浴室、熏蒸室,应当通风良好,绝缘防雾,铺设防滑地砖。开展中药临方调配的,应具备外用中药临方调配的条件。第九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条中医医院皮肤科设备设施配置,应当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达到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要求(见附件1)。设置药浴室的,应当配备煎药设备、浴盆、水温调节与定时装置、应急呼叫装置、消毒设备等。第十一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药浴、擦药、湿敷、熏蒸、腧穴治疗、外用中药临方调配等皮肤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其相应的管理制度。三、人员队伍第十二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占70%以上,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第十三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医师队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当合理(1:2:3)。年龄构成应老、中、青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员梯队。第十四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医生均应接受过中医皮肤科专门训练,掌握中医学和皮肤病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规范)和基本诊疗技能,掌握常用中药方剂90首(见附件2),掌握皮肤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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