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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案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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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方案(草案)为切实做好于唐线改建工程(小集段)征地拆迁工作,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国家、省、市征地拆迁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土地征收补偿(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征收集体土地,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需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唐山市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18号)和《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3〕1号),结合我区现行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政策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各类果树补偿的最大密度:桃树和矮化密植园、板栗树、枣树每亩111棵;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大樱桃树等鲜果树和核桃树、柿子树每亩83棵。2、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移栽果树时间低于一年的,单株补偿标准按各类果树补偿标准的20%计算。3、阔叶树木补偿的最大密度每亩222棵;针叶树木补偿的最大密度每亩333棵;立体混合种植的取价值较高的进行补偿,除此之外的按规定价格的30%给予适当补偿。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拆迁范围和补偿对象。1、拆迁范围是指于唐线改建工程(小集段)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的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建筑物极少部分在红线以内、绝大部分在红线以外,房主自愿保留建筑物的,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可不列入本次拆迁范围内。2、补偿对象是指有合法手续的被拆迁物所有人和使用人。(二)补偿办法。1、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按照重置成本价格给予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证》。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愿保留红线范围以外的建筑物,但保留部分建筑物不予补偿。2、拆除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房及附属物,按重置成本价格给予补偿。土地按评估地价给予补偿,且不安排新占地指标。3、拆除临时建筑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或交纳土地承租费的,按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格给予补偿。4、其他补偿。(1)拆迁住宅搬迁费补偿:按实际拆迁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2次,一次性补偿。(2)拆迁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按主房实际拆迁建筑面积144元/平方米(一年期)一次性给予补偿。每套房屋仅限一处主房。(3)拆迁企业设备搬倒费:按实际拆迁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重型设备搬倒费按评估机构评出的设备总价值的6%给予补偿。(4)拆迁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有合法手续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工商、税务、社保、乡镇统计站等部门登记的从业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480元,计6个月的补偿。对自行停产的企业,不予补偿。(5)垫土方补偿:按照实际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补偿。庭院及门店前所垫土方不再另给补偿。实际垫土方超过以上标准的,可待房屋拆除并暴露原地貌后再次评估,按重置成本评估价给予补偿。(6)新宅基地补偿:原房屋有宅基地审批手续的,按原《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110元/平方米补给所在村集体。被拆迁人自愿放弃新宅基地的,此款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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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