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房屋漏水,解除合同(共10篇)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卖方: 身份证: 买方: 身份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房屋壹套,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乙方已缴付楼款/元。 2、乙方已缴款项自动转为甲方借款,以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息,不计复利。 3、甲方还款事宜另行约定。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 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身份证: 年月日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通知书致卖方、中介方: 通知人与卖方经中介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磋商,于XX年×月×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现因卖方和中介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买方所出售房屋设有抵押的事实,导致房屋在解除合同通知书发出的时间为止不能顺利过户,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现就解除《合同》等相关事宜特致函如下: XX年×月×日,通知人与卖方及中介方签订《合同》时,在中介方的当面追问核实下,卖方隐瞒了出售房屋设有抵押的事实,并和通知人签订《合同》,通知人事后才得知该房屋设有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四十九条第一款“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之规定,卖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重大事项、房屋存在抵押无法过户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现通知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通知人正式通知卖方及中介方解除《合同》,并在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至卖方及中介方的当天,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就买方已经缴纳购房定金人民币×××元及中介佣金人民币×××元的返还事宜,买方愿意和卖方及中介方友好协商。如未能按时顺利解除合同返回定金及佣金,我方还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卖方承担实际违约责任,届时各方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通知人: 日期: 解除二手房交易合同律师函致:###先生**律师事务所受***先生委托,代理其主张相关权益。现函告阁下如下事项: XX年6月8日,委托人与阁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朝…………房屋出卖给阁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定金人民币10万元于XX年6月9日前支付;剩余价款分3次付清,分别为XX年6月15日支付人民币190万元、XX年7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缴税当日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期向阁下交付了涉案房屋,然迟至今日,阁下仍未付清应在6月15日支付的190万元。委托人多次向阁下索要购房款,阁下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委托人与阁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二》第七条规定“买卖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若逾期履约,自逾期之日起违约方按成交价格的每日‰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遇税、费调整还应赔偿守约方多缴纳的税、费,合同继续履行。自逾期之日起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仍未履行,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任一方违约造成《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解除,守约方可依据定金罚则或成交价格的20%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因本次交易所支付的居间等各项费用。”现委托人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解除其与阁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解除通知自本律师函到达阁下之日起生效。同时委托人将按照约定没收定金,并要求阁下承担违约责任。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给阁下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请阁下自收到本函之日起7日内搬出涉案房屋、将涉案房屋原状交付委托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阁下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所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与诉讼有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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