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执行学生纪律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校在籍的本科、专科和高职学生。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四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五条受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第六条留校察看处分观察期为一年,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的,可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开除学籍。第七条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理。第八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主动交代错误;主动揭发他人违纪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的;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的或打击报复的;唆使他人违反纪律的;屡犯不改的;有严重后果的。第三章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第十一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务、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第十二条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对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出版非法刊物;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士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者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结果的其他行为;主动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或在因特网上诋毁他人名誉并给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第十四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被处以治安拘留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六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产者: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较小(200元以下)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200以上500元以内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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