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明在原招标条件的约定范围内中标价款是不可调整的基期价格,随着施工合同的履行和时间的推移,基期价之外将发生不可预料的工程数量或费用之变化。这些变化有的来自设计变更和签证,有的来自市场物价波动,还有的来自造价管理部门的指令性或指导性文件,固定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主要是针对上述变化部分,即结算变更部分和风险幅度之外的相关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固定总价合同应视不同情况按下述方法办理结算: ,列入结算总额; ,结算时不得调整总价,也不计算风险费,但由于某些材料价格幅度很大,造价主管部门有指导性调整文件的,应从实际出发和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 ,但未说明风险幅度之外调价办法的,不再计算幅度之外费用,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按合同约定办法结算; “依实结算的”,应依照标书编制依据及方法,由建施双方补签“结算协议”后进行结算,否则按原合同约定结算。当施工合同载明允许“依实结算”可按以下方法结算; 先按设计变更通知单指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原设计文件,重新计算调减工程量再按中标文件取定的综合基价相应子目、取费标准、材料价格计算调减金额。按变更通知单要求,计算分部分项变更后工程量,再按变更后相应取费标准,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及原合同约定的综合基价相应子目、计价办法进行结算。 ,无法进行调整结算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建施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签订结算协议,进行依实结算。,是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中标的市场价格。它包含了规费、税金之外的全部费用。是相对定额计价的完全价格。竣工结算应按以下办法进行;; 、核定工程量; ,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之内的,综合单价不调整; ,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可由施工单位提出调意见,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后计入结算;,综合单价的组合内容价格发生变化,在合同约定风险幅度之内的,综合单价不变。超过约定风险幅度的超过部分,按合同约定条件调整。 ,影响到措施项目单价的,应区别实体项目工程量的变动幅度和相应的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办法结算; 、材料及成品半成品购置费,不再计入工程量结算 、成品半成品,按实供数量和“甲方供材价格表”计价后从结算中扣减; 。总承包服务费,无特殊情况的,按原中标价格结算;“暂定金额”项目的,应按签证工程量及双方认定的综合单价结算,基价作为“固定单价”的应按其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工程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的建设工程,多采用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招标。中标价不固定,竣工后按合同约定“依实结算”。可调价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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