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改制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否解除?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同时也规定了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改制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不规定期限吗?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都规定合同期限。但是,在下面三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较长,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的;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因工致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因工致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视劳动者的伤残等级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劳动者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依法享受伤残待遇;劳动者被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为其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被评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其它劳动合同只是期限上有所不同,在其它方面(转载于:写论文网:国企改制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仍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当出现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解除。因此,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也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种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临时工就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过去,中国的劳动者有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分。但是,根据中国现行劳动法,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都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再区分临时工和正式工,每个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与所有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使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聘者也可以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是,这种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期限上与正式工作岗位上的工人有所区别。普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什么区别? 普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集体合同对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加班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安全、女职工特殊保护等等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基本标准;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时,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各方面的规定不能低于集体合同中的基本标准。个人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标准高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以个人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国企改制职工身份已置换不能要求签订无限期合同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百度空间百度贴吧百度搜藏天涯社区更多告向原告补发工资、福利共计余万元。原告于1988年到被告处工作。XX年1月3日, 原、被告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被告于XX年上半年起开始进行企业改制,于同年6月完成改制。原告于同年6月进行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将其获得的身份置换金折为股金投入被告并继续留在被告处工作。XX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书面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10月15日,原告到被告董事长凌启帆的办公室,要求解决其病假工资问题,双方发生冲突。南宁市公安局永新分局以原告殴打凌启帆致轻微伤为由对其罚款200元。11月24日,被告以原告殴打凌启帆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原告上班到11月29日。 XX年1月24日,原告向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南宁市劳动仲裁委于4月25日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XX年8月12日至11月工资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要求被告补发工资、福利共计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规定,已进行国有职工身份置换的职工,不再保留原国有职工身份。原告在被告企业改制中进行了国有职工身份置换,并获取了身份置换金,应视为原告与改制前的国有企业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履行经济补偿手续。之后,原告继续留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应视为原告与改制后的企业形成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不短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其工作年限亦应重新起计。原告要求延续改制前国企的工龄计算工作年限,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未满十年,原告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制,留用职工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XX-11-03) —、从青岛某有限责任公司与纪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一案谈起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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