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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范本-莿桐乡农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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莿桐鄉農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第一條莿桐鄉農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穩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會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員工,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對其他員工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會員工,本會應依本辦法提供應有之保護。第三條本會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第四條性騷擾之申訴,應以具名書面為之,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第五條本會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本會於申訴處理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本會為處理第六條事件所設定之申訴,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並得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處理之。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三人至五人,除會務股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委員由總幹事就申訴個案指定或選聘本會在職員工擔任,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第一項委員會得由總幹事指定其中一人女性委員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第八條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會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第九條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會。第十條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三個月內結案,如有必要得延長兩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受第十三條決議書後十日內提出申覆,並應附具書面理由,由申訴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第十一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第十二條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會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第十三條本會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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