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审计合同范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委托人: 咨询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适用于跟踪审计,如对本合同条款有调整的,必须采用修订标记。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委托人: 咨询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造价相关规定,鉴于咨询人具有承接本合同项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资质和能力,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项目投资总额:人民币元 4、资金 5、项目规模: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二、本合同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与修正文件 5、招投标文件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质询函 8、中标通知书 9、保密协议 10、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协议以上文件在先的优先使用,但以上文件冲突时,以对委托人有利的为准。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工程竣工,以及后期配合服务算)。七、本合同正本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份,咨询人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咨询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范围外的、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服务,咨询人应需要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审价业务。第五条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第六条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第七条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八条咨询人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施工单位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第九条咨询人对工程跟踪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委托人的义务第十一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人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咨询人的要求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相关资料。咨询人对委托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审查,若有错误或不当应在三日内书面提出。若咨询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完整、正确。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五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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