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文件 廊政[2007]94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修订稿)》已经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目起施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哟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本市城市化进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其继受单位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廊坊市人民政府在市规范区范围内进行公告。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分布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城中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通过竞标开发或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五条 廊坊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规划、房屋拆迁管理、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房产、民政、公安、法院、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称区领导小组和乡(镇)、办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一) 制定城中村整体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 (二) 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及配套政策;(三) 督促、检查、指导区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八条 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二)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 (三)组织城中村改造开发权主体的资格审定和招投标选定工作;. (四)协调、指导区领导小组实施城中村的改造工作; (五)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区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编制所辖区城中村改造详细计划; (二)审查城中村改造方案; (三)组织城中村改造前期实施及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 (四)组织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商工作; (五)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相关问题; . (六)督导乡(镇)、办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十条 乡(镇)、办领导小组的职责:(一)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前期调查、市场调研等准备工作,掌握城中村拆迁及土地现状; (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起草城中村改造方案; (三)对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城中村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上报城中村改造申请,经乡(镇)、办领导小组和区领导小组、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逐级批准后,城中村村(居)民委员会提请市规划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根据市规划部门编制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城中村村(居)民委员会起草城中村改造方案。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城中村改造实施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三)城中村改造的项目范围、性质和投资规模; (四)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的方法及途径。 第十三条 城中村村(居)民委员会起草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在乡(镇)、办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下进行,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区领导小组对城中村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应当将方案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区领导小组对城中村改造方案审查同意后,上报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区领导小组根据批准实施的城中村改造方案,发布城中村改造的招投标公告。区领导小组应当对参加城中村改造的招投标企业资金、资质、信誉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相应要求的可确定为城中村改造的候选投标企业。 第十六条 区领导小组将审查确定达到城中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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