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保险公司雇员忠诚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保单所载员工在保险期限内的欺诈行为,不诚实行为所致经济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述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疏忽、过失或经营无方。 。 。 、不诚实行为无关的盘点、结算、兑帐不符。 ,故意行为以及重大过失行为。 。 本公司对下述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 。三、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认真履行以下义务为本公司负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应如实填写本公司要求的各保险事项。 、不诚实行为导致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若保单所载被保险员工职务有变动,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应在得知保险事故发生时立即对犯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有关员工提起诉讼,并扣减有关员工的工资、奖金以补偿损失。四、赔偿处理: ,本公司对任何一个被保险员工在该员工的保险限额内仅负一次赔偿责任,对于任何在保险期限终止一年后发现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依法向有关员工或第三者追偿,被保险人应积极予以协助,如赔偿限额不足以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本公司依法追偿所得之任何补偿,扣除本公司一切诉讼费用后,在本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按损失比例分摊。 ,若有其它保险公司承保相同或其中一部分责任,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对该项赔偿责任仅负比例赔偿 ,在未得到本公司同意前,如与有关员工有任何折衷、妥协,则本保险单对该有关员工的保险责任即视为自始无效。五、其它事项: 。若终止要求为被保险人提出,则到期保费按短期费率计收,若终止要求为本公司提出,则到期保费按日平均保费计收。 ,若协商达不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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