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安徽省劳动厅《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225号)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人员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2、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3、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职工; 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作制使用人员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营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点,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3、其他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三、申报材料 1、《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申报表》(表格请从,一律用A4纸)2份。2、企业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书副本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参保人员花名册及复印件。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4、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人员花名册(按执行岗位详细填报)。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组织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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