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岩采购合同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因甲方建设
工程的需要,需向乙方采购石灰岩石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单价:(反击破加工,产地庐江,规格按甲方要求生产,详见合同第二条款),此单价为运至甲方沥青拌和站(即料费、运费、装卸费等以及一切不可预见费用)。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不调价。
二、质量及规格:乙方所供应的原材料的质量和规格必须符合业主、监理、甲方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要求,另外具体要求如下。
1、规格
AC-25:-、-、-25mm、25-;
AC-20:-、-、-25mm、25-
AC-13:-、-;
AC-10:-、-10mm;
级配要求
-≤11%(水洗法);-,%。
3、针片状
<10%,-<12%。
其它指标应符合部颁规范要求。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料源、规格、质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供应保证不了甲方生产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供应量:乙方按照甲方的进度要求确保进料的速度、数量和质量,保障进料的连续性,且各种不同规格的材料应与甲方设计配合比大致相似,严禁供应单一规格材料,否则不予结算。若乙方材料供应不及时,无法保障正常施工,造成甲方向外采购材料时,甲方将对乙方按已供材料总价20%给予扣除,作为赔偿金。
四、结算方式:在材料供应过程中,每月结算一次,甲方按照单月结算款的60%向乙方支付材料款,年底付至总结算款的80%,结算时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符合规定的正式税务发票。
供货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余款在项目竣工半年内结清,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五、结算依据:凭甲方材料人员开具的磅房单据作为结算凭证,该单据必须有甲方两名材料员签字视为有效凭证,壹人签字、复印、涂改、丢失、白纸条、票据内容与现实不符的均为无效凭证,不予结算。
六、供应时间:按照甲方所规定的时间供应合格的材料。
七、运输:由乙方自行解决运输车辆,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卸货。
八、安全:由乙方自行承担供料的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任何环节的安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刑事和经济责任。
九、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纳税,本合同单价已包含税金及其它一切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
十、乙方应严格管理运料车队,按照甲方规定进行作业,不得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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