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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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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07]37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各系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本系院的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并且,获得本学年校内三等以上奖学金(包括三等奖学金)。
,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九条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 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3. 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4. 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班上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第十二条班上推荐。各班必须成立以班主任为首的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书)委员4人,寝室长及普通同学3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各系(院)评选。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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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rjmy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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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