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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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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doc:..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12月30日讯,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系列讲话精神,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10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二、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本实施办案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三、目标任务(一) 2015年4月底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本地区各类建筑业企业数量、人员结构、项目分布及类型等调查摸底情况。2015年5月底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住建、安监和工会制定出台本地区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实施方案并分别报省四部门。(二) 2015年1月1日后开工的建筑项目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2015年底应有60%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底,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要达到80%;2017年底,所有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四、参保方式(一) 建筑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各设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建筑业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费率浮动意见,经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实施。(二) 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流程、工伤保险待遇申办程序按照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五、待遇申办建筑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程序,以及相应的标准提出工伤申请和享受工伤待遇。(一)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己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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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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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