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护栏玻璃应用及低窗台玻璃防护技术规定
珠海市护栏玻璃应用及低窗台玻璃
防护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筑玻璃应用的设计水平,提高建筑使用安全。根据有关规范要求,现对护栏玻璃应用及低窗台玻璃防护规定如下:
一、栏杆用玻璃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
1、不承受水平荷载的临空栏杆玻璃,应具有一定的抗冲击性能,应选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其公称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临空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室内非临空的栏杆玻璃,可选用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2、承受水平荷载的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玻璃位于建筑高度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3、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1的规定。
4、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根据不同使用功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5、玻璃的嵌固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以满足一定的冲撞要求。
6、栏杆玻璃的镶嵌深度,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1的规定。
二、按《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30-2002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规定,对建筑中无室外阳台且低于规定要求的窗台(公建小于
,。,计算高度从窗台面开始),必须采用安全玻璃并加设可靠的防护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1、护窗栏杆的高度从可踏面起算,(《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2、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根据不同使用功能,按《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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