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税务条款借款合同中不同利息条款约定的财务税务处理借款合同中不同利息条款约定的财务税务处理肖太寿博士借款合同中的不同利息条款约定,会决定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因为不同利息条款约定的财务和税务处理依据的税收政策不同。法律依据 1、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二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三是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不满足“同时具备”,则不发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根据以上纳税义务时间分析,借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都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付利息的时间。借款合同中的不同利息条款的约定实践中的借款合同中不同利息条款的约定一般有两种: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二是先一次性付利息,到期还本金。该两种不同利息条款的约定在实践中的财务和税务处理是不同的。现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某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先一次性付息到期还本金的财税处理某企业XX年1月1日将1000万元借给另一家企业,年利率为12%,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XX年1月1日一次性付息到期还本。则该企业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何? 2、账务处理该企业收到360万元利息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60万贷:预收账款360万同时,该企业每月的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10万 3、税务处理首先,在XX年第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以360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XX年1月1日,360万元利息收入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其次,XX年4月份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要进行做一笔会计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5%=80 贷:所得税费用——应交企业所得税80万元 XX年第二,第三和第四季度和XX年,XX年和2018年每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应交企业所得税3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最后,XX年对XX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A《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范例如下: 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某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财税处理某企业XX年1月1日将1000万元借给另一家企业,年利率为12%,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到期,即2018年12月31日还本付息。则该企业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何: 2、账务处理该企业每月预计利息收入时贷:其他业务收入10万 3、税务处理首先,该企业的36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其次,XX年、XX年,XX年和2018年的每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必须进行一笔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应交企业所得税3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30×25%= 最后,XX年对XX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A《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范例如下: 同时,会计上做一笔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4=30或120×25%=30 贷:所得税费用——应交企业所得税×4=30或120×25%=30 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明确此项条款,对借款人而言,可以维护自己使用资金的权利。对贷款人而言,可以监督资金的使用,控制风险。对贷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首先,如果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在借贷双方对此都知情的情况下,根据一些国家法律,如美国法,这将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即使贷款人在贷款的使用时对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一旦贷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后,必须阻止借款人继续提款,以免构成默许该非法用途而丧失要求强制收回贷款的权利,其次,限制贷款用途是为了保证还款资金的来源,如果贷款不按协议的用途加以运用,借款人可能因经营不当导致丧失还款能力,再者,贷款行内部经营方针可能对发放贷款的行业或部门有限制,政府规则、法令有时也有类似规定最后,限制贷款的用途,还可能因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在出口信贷项目中,贷款用途就仅限于特定的支付对象。《贷款通则》还规定了以下对贷款用途的限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不得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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