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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养犬管理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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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养犬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军用、警用犬只以及科研实验用犬只等特种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社区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养犬实施分区管理。古南街道办事处、文龙街道办事处、三江街道办事处所辖的社区以及各镇政府所在地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第五条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养犬人必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六条犬只免疫工作由县兽医部门组织实施。兽医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定期组织动物诊疗机构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农村地区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并发放免疫证明。任何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兽医部门统一规定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及所用疫苗,由县财政统筹解决费用。第七条犬只登记工作由县公安局组织实施。县公安局委托各街、镇设立登记点。根据合法、高效、便民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登记点办理养犬登记。犬只登记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管理档案。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养犬登记申请表; 养犬人的本市户口或者暂住证; 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第八条各登记点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养犬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养犬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其理由。需要进一步核实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办理,并向养犬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犬只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犬只免疫情况; 养犬证发放时间; 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第十条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有效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养犬证到原犬只登记点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一条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证到原犬只登记点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在送交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养犬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犬只登记点申请补发。离开原犬只登记点辖区在其他重点管理区饲养原犬只的,应当重新办理养犬登记。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年缴纳管理服务费。县物价局和县财政局根据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规定,确定我县养犬管理服务费标准。养犬人变更登记或离开原犬只登记点辖区在本县其他重点管理区饲养原犬只,重新办理养犬登记的,不再重复收取按年缴纳的管理服务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残人员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第十三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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