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试行)为保障中国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万国邮政联盟公约》,制订本标准。一、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一)信件(信函、明信片)业务;(二)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业务;(三)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业务;(四)邮政汇兑业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邮政业务。二、邮政局所设置类别主要人口聚居区服务半径(km)服务人口(人)大城市市区1~~~30000小城市市区2以上20000左右农村5-1010000-20000在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根据当地用邮需求设置。在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宾馆、写字楼,设置配套邮政局所。乡(镇)、规模较大的厂矿、农(牧)场等人群聚居集中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展配套局所。邮政局所的经营方式,可采取邮政部门自办或者委托办理方式。三、邮政信筒(箱)设置类别主要人口聚居区服务半径(m)大城市市区、近郊区500~1000中等城市市区1000~2000小城市市区2000~2500农村5000以上在人口稀少的农村地区,按实际用邮需求设置。四、营业服务(一)县(含县城)以上城市邮政局所,一周营业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营业时间原则上不少于8小时;车站、码头、机场等客流量大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营业时间,保证用户基本业务需求。国家法定节假日,县以上城市营业局所根据当地政府工作安排,确定营业时间。近郊区和镇的邮政局所,可根据实际用邮需求,适当缩短营业时间,但每个工作日原则上不能少于6小时。(二)农村邮政局所,根据当地用邮量和当地大多数用户的用邮习惯等确定营业服务时间,每周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少于4小时;对用邮量小的地区,采取流动服务方式收寄,以满足用户用邮需求。(三)邮政局所营业时间要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时间对外服务。(四)邮政局经办普遍服务的所有业务;邮政所经办不少于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中的两项业务,即:必须经办收寄信件业务,根据开办条件办理收寄包裹、印刷品、汇款等业务中的一项,具体业务范围由当地邮政部门决定。五、开取信筒(箱)频次(一)城市每天不少于1次,农村每周至少3次;交通困难的偏远地区,按当地的投递频次开取筒箱。(二)开取筒(箱)时间要向社会公布。六、投递服务(一)。(包括挂号信)、邮件领取通知单、单件重量不超过300克的印刷品,投交到单位设在地面层或院门口的传达(收发)室,或指定的邮件接收处;多单位同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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