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长大的保险
一、分红保险的起源
分红保险的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中后期。英国公正生命保险社在建立15年(即1776年)后进行决算时,发现实际责任准备金比要承担未来保险责任所必须的责任准备金多出许多,于是将已收保费的10%返还给投保者,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寿险分红。1881年改变了分配方式,采用保费交纳期间,%增加保险金,这是最初的保险金增额式分红方法。其后又出现了人寿保险合同收支决算由原来的合同期满进行改为每年进行一次。随着分红选择权的不断多样化,分红人寿保险被许多国家所采用。
从分红保单诞生之初到现在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了,它一直是寿险业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动的主力险种之一。在北美地区,80%以上的产品具有分红功能;在德国,分红保险占该国人寿保险市场的85%;在香港,这一数字高达90%。
二、分红保险的定义及作用
(一)分红保险的定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分红保险做出如下定义: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二)分红保险的作用
1、作用一:分红保险可以有效抵御通货膨胀。
从各国经验看,通货膨胀是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实,而人寿保险的长期性特点使保险资金或多或少会受到贬值的威胁,为此应采取措施保全保险资金的实际价值。分红保险由于以红利分配进行调节,将部分盈余返还给投保人,便达成了有效地抵抑通胀冲击的目的。
2、作用二:分红保险具有最低基本收益保障和增值保障的双重功能。
传统非分红寿险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死亡率、费用率和预定利率的条件下提供的风险保障。在长期的寿险保障过程中,不论上述三者发生如何的变化,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更改的,即保障水平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如通货膨胀(利率提升),使投保人在享有基本保障的同时,还将需要增值保障,分红保险的分红功能就能够满足这一需要。当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存在可分配盈余时,投保人即可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比例的红利分配,即实现了增值保障功能。即使保险公司在某一年的经营过程中没有盈余的情况下,投保人仍可从保险公司获得保证的基本保障。
三、中国分红保险的分红方式
(一)中国分红保险的分红方式大致有两种保额分红和现金分红
保监会2001年第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的,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例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分红情况。”根据该规定,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的保险公司不能使用分红率的概念,因此“保额分红”和“现金分红”两种方式无法进行分红率方面的比较。
现在市场上的分红保险根据其分红方式可分为“保额分红”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是以现金的方式将红利分配给客户(包括现金、抵缴保费、累计生息、购买缴清增额保险)。新华采用的“保额分红”方式,则是将红利以增加保额的方式进行分配,即将客户当年分得的年度红利自动加入到保额之中,再以此为基础进行下一年度的分配,直到满期或发生保险事故等情况时,将多年复利累积的保额给付给客户,同时在保单终止或减保时还有终了红利分配。保额分红可以自动提高保险保障,有效降低管理费用,同时由于投资账户资产变现压力较小,因此投资策略更灵活,获得高收益的可能性较大。
同业分红产品
新华分红产品
分红类型
美式:现金分红
英式:增加保额
盈余来源
两差或三差
多差(全部盈余)
可分盈余
70%作为年度红利分配
70%作为年度红利分配
未分盈余
不分配
70%作为终了红利分配
可分配盈余是本分红产品经过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后,经过核算可用于红利分配的盈余。本公司将本着以丰补欠、稳健经营的原则,平衡各个年度的分红率,确定适当规模的可分配盈余;
未分配盈余是为了使各年度分红率趋于平稳、保证各保单持有人在保险合同终止时可以根据保单特性(包括保险期限、基本保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年龄等)差异进行终了红利的公平分配、保持分红保险财务偿付能力而预留的部分。
(二)关于现金分红和保额分红
1、现金领取方式影响保单收益
现金领取对客户而言,可能有更直观的感觉,客户会觉得比较现实和具体,能够看得见,摸得着,但其实客户购买分红保险的首要目的还主要在于寻求保险保障与强制积累,而分红功能则是规避通胀引发保险资产贬值的有效手段而已,红利回馈的部分其实难以满足客户对于养老、子女教育等大项目支出的需要。简言之,分红功能的存在能够体现公平性、扩大收益性,但并非无所不能。
从购买保险的本意看即时的现金领取对客户并无法产生足够的资金支持,同时累积生息与抵交保费其实质也是现金方式,与现金领取方式同样存在对资产增值的如下不利影响:
(1)为实现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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