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专项投入制度,扶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
市政府成立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工作,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各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核定下达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按季公布和考核。
新增计划用水单位或者计划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和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设施的单位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尚未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供水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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