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解读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纲修订目的修订过程立法特点法条解读修订目的一是适应大法变化。二是便于具体执行。三是总结成功经验。四是指引新的实践。修订过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办法?修订过程2003年10月25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22日,省人社厅向省人大报送了《关于商请进行劳动合同制度地方立法的函》(苏劳社函[2009]26号)2010年,省人大、省政府分别将劳动合同制度立法被列为各自立法调研项目。2012年4月27日,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修订草案。2012年5月1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5月18日——8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2年9月1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议程: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过程劳动合同条例第19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案一】用人单位以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省高院苏高法审委[2009]47号)【方案二】用人单位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报酬等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签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签订提出高于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等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经协商,用人单位仍坚持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报酬等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仍不接受的,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应当依法办理终止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立法特点·体现适应性考虑职工体面劳动的新期盼考虑个别劳动关系转向集体劳动关系的新变化考虑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监管的新要求立法特点·富有操作性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之日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条件问题立法特点·注重规范性对滥用特殊工时的行为对规避劳动保护的行为对规避社会保险的行为对规避经济补偿的行为立法特点·充满创新性考虑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要求考虑平衡劳动关系,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考虑助推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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