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确保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客车包车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2013年9月5日向乙方提供1辆21座营运客车用于乙方包车。乙方包车时间为2013年9月5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车辆须于在9月5日5时30分前,按双方约定的乘车地起点为公司、讫点为张家界各景点候车。二、包车营运线路为起,至湖南张家界止,车辆途经地为南昌、长沙等地的双程包车,全程约为1650公里。三、包车费用1、本趟包车费用为人民币贰仟肆佰零拾零元整(¥2400元整)。2、双方约定:本趟次包车期间所产生的桥路费、停车费、燃油费、驾驶员食宿费、差旅费均由乙方承担;或按以下约定处理。四、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按照国家《道路运输条例》的政策法规从事经营活动,并有符合从业资格的、准驾条件的驾驶人员安全驾驶。2、甲方车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加保险并足额投保。3、甲方应按协议约定的线路和地点承运,甲方不得装载协议以外的旅客乘车。4、甲方有权核实乙方包车的真实性,如有与协议不符,甲方有权中止承运或由协议签订方协商解决。5、甲方应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保持车厢清洁卫生,并安全运送旅客至目的地,完成承运任务。6、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出发时间召集乘客计划运输。7、乙方不得强迫甲方司机违规行车操作,不得超员。8、乙方因故取消包车或变更协议事宜,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9、按照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包车费用。10、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车辆进行核实,如有不符可拒绝使用并要求甲方更换与协议商定的车型运输。11、乙方不得以包车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五、违约责任1、协议签订后,如一方不能按协议约定的履行承运,责任方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2、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须及时告之对方详情。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车复印协议经双方签章后有效。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运费汇款:单位名称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帐号:360015 南昌到张家界市自驾线路查询Error!,花费时间约8小时47分钟。,,,,,,朝G70方向,,,朝新建县/G70/凤凰中大道方向,,朝新建/赣州方向,,朝长沙/赣州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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