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方法的历史背景研究作为同自然法学、实证法学、经济法学一同鼎立的重要学派之一,法社会学之功用自诞生伊始便不可小觑。尚是粗略化简将自然法学的研究重点集中到实质法范畴,亦如实证法被归因到形式法范畴,那么法社会学所关切的重点有且主要是法之于社会的关系。迄20世纪初,上溯至耶林始,法社会学视野便以其独特的综合性、现实性、实践性,颠覆了传统的法学理论观。在此法律不再是介乎典章逗句等立基于主权者命令的条文分析,更非是公平正义的世俗抽象慑服于空洞标语的宏观构建。寄借早期法社会学者们所言,唯活法、行动中的法才是使法律之为法律而不同社会脱节,法律之为法而又不同现实抵牾的真正需要人们研究的对象。欧陆的自由法运动、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此起彼伏,法社会学一时风起云涌,埃利息、坎特洛维茨首开先河痛斥传统法律观的局限,卢埃林、庞德等法社会学家纷纷著述立说,而后沟犁出法社会学自己的研究领域,以致当代林立了诸如卢曼为代表的法社会学大师。事实上现今的法社会学方法已经渗透到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新实证主义、新自然法也无不都在潜移默化中借鉴法社会学的商谈进路,纵使忽视现代法学形形色色学派之间的相互影响,也很难想象现今哪个学说能够忽视对社会背景及社会后果的考虑。法社会学研究进路如此重要,而这一方法论缘何出现还需要借助历史解剖的方法,将这一问题还原到它本身所面临及应对的困境上来。 一、传统的实证法学——形式领域的“瞎子” 语言是概念的集合,在分析各种观点前对可能产生歧义概念作出厘清,有助于观点的表达从而实现人们对问题的共思、反思。 本处所指称的法实证主义是法社会学出现前的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在纵向上不同于广义时间上包含凯尔森、哈特、拉兹等经综合或改良后的新实证主义,在横向上亦不同于孔德意义上的区别英国——欧陆的纯哲学的实证主义。这里所言传统的实证主义法指向的是霍布斯——边沁——奥斯丁一脉所承接的主权者的命令法,以及韦伯语境下以主权者颁布的规范为基础,凸显可计算性,力求以概念式金字塔构建包罗万象之体系的理性法。即是在19世纪末以主权为后盾以形式化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现代法。 形式化是传统法实证主义的重要特征,资本主义经济在进入垄断时期后更加注重法律的稳定性,稳定性的要求不仅表现在利润在环境中的稳定增长,更体现在环境变化后对社会规范对利润增长的维护。法律稳定性要求法律可计算,法律可计算又要求法律确定,一个包罗万象确定可计算的法律体系就是韦伯语境下的形式理性法。自霍布斯始,主权就越来越被视为法律正当性的基础,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近代民族国家、官僚政府自身就是在维护资本主义工具理性的过程中实现的政治领域的现代化。尤其在事变多发的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罢工、环境污染、劳动事故、经济干预更需要主权者命令的威势以求行政式法律的规范。可以说它们都是现代形式化的表征。形式化在力主抽象、推行普遍化的同时,势必引发对特殊性的排斥,血缘、门第自不用说,矫枉过正不免过分拔擢,作为人之特殊性的根本表现,最终又难免引发价值判断的归隐。 由此法律变成自我运转、自我完善、自我证成同价值无涉的系统,它与经济系统、官僚系统一样,在通过对互为环境的信息作必要的吸收以期降低复杂性维系自身边界的同时,将作为主体的人消融了。以往不再做价值判断的人却要在价值无涉的法律中规范自己的行为,人遂成了俯首于法律系统的“瞎子”,在受辖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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