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一、环境犯罪的特征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在环境犯罪中行政法起的作用非常重要,环境犯罪的构成必须要有对环境造成了危害,而这个危害行为的相关标准和鉴定书由环境保护部门来制定的。许多关于环境犯罪的案件,由于环境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在取证方面难以实现,所以只有依靠行政机关的职能,他们对此相关的報告及处罚行为非常重要。环境犯罪产生后果的不特定性环境犯罪是一个新型的特殊犯罪,构成环境犯罪主要在于对环境的破坏及其污染程度,但是这是程度是难以确定和把握的,由于环境具有自净能力和再生的能力,但是这个过程是无法估量的。当环境污染的自净能力相对于比较大的时候,虽然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但是与之前的危害程度会减小;当这个能力超出范围后,环境的危害程度是难以预测的,并且会影响周边的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环境犯罪在认定上具有复杂性环境犯罪是一个难以把握的犯罪,相当的复杂,并且涉及的范围非常的大。有些对环境的破坏能力是缓慢的,难以察觉,所以给环境造成的危害相当的打;而对环境破坏的程度在现今又是难以预测的,所以环境犯罪的认定是非常复杂的。二、环境犯罪的客体认定公共安全说公关安全说认为的是,环境犯罪所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物。这种观点是有缺点的,它的对象是人,主体没有涉及自然和环境破坏。环境犯罪不一定会直接危害到人的法益,这个是片面的。因为有些环境犯罪虽然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但是这种危害又是间接的,极小的。所以在认定环境犯罪的客体使,把间接的客体作为直接客体是片面的。环境保护制度说环境保护制度说指的是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制度。这个观点也是有不合理之处的,环境和环境资源完全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环境资源是属于环境犯罪的一部分,很明显这混淆了两者之间的概念,环境犯罪比环境资源的范围更广,更大,两者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所以把环境保护制度作为客体来说是不合理的。双重关系说对环境的污染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环境犯罪的犯罪客体对象应该是人与自然和人之间的双重社会生态关系。双重关系,更有利于保护环境,保护人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环境污染犯罪作为行政犯罪,和传统犯罪有很大的不同。双重关系说巧妙地缓解了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更有利于社会环境,保护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观。总之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对象是自然人或者单位用以作用于环境的、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以至应受刑法处罚的有害物质,它只是一种媒介,并不直接体现犯罪客体或者犯罪对象,但是对于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三、环境污染归责原则分析严格责任原则制度严格责任原则应该是基本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已经发生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而造成的后果是基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确定①。严格责任不适用一开始就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之一,但它是用于工业事故。后来,随着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污染事件频频发生,严格责任只引进来弥补在该领域的环境破坏。但现在,人们重新审视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很多人做了很多严格的责任问题,大多是否定它的价值趋向。这主要是因为:①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则截然相反,这两个不能与责任的适用原则不应该是,在出现的系统,同时结合;②严格责任的原则,不应该有法律责任的一些教育和预防。严格责任的发展混淆合法与非法,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③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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