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治河村及所属企业领导干部及中高层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落实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管理办法及制度,规范所属领导干部行为,杜绝令行不止,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结合我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尧治河村及所属企业领导干部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责任,是指上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党的纪律,对此造成后果应承担的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三条、划分党风廉政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第一责任区村党委班子成员,责任人党委书记,第二责任区是企业经理及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责任人集团公司董事长)
第四条、责任追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2、党纪、政纪、法纪面前人人平等。
3、违反党风廉政和规章制度与责任追究相当。
4、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上述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根据情节,除按规定追究责任人外,还必须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尧治河村领导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政纪追究。
(一)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
1、单位负责人对所属单位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单位负责人直接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弄虚作假的。
3、单位负责人直接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止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4、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
5、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索要钱物,报销费用,接受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安插人员或牟取其它好处等,以权谋私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
1、单位发生重大治安案件,致使单位、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单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矿山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等,造成死人一人以上的。
3、单位内发生重大盗窃案件,包括矿山炸材被盗、财务现金被盗,损失在5000元以上,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商品、产品在购销过程中出现以权谋私行为的
1、矿山企业在矿石销售过程中,把高品位当作中、低品位销售。
2、矿山企业在矿石销售过程中,同品位销售价低于市场销售价的,低于合同价的,低于业务员洽谈价格的。
3、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向购货单位索要回扣得好处的。
4、企业在产品(黄磷、饲料级磷酸氢钙等化工产品、高中档酒等)销售过程中,低于业务员洽谈价格,低于市场价的,低于出厂价的。
5、单位在原材料购进过程中(主要包括大型原材料采购,如煤、焦炭、酒精、包装原材料、钢材、水泥等),高于市场价的。
6、矿山企业在矿山巷道掘进费用,人工开采成本费用等高于矿山企业平均水平的。
(四)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
1、单位未经村党委批准,随意进人的。
2、中层干部的任命,未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的。
3、员工工资随意上调和下降,未报村党委批准的。
4、机构和人员定编或者编制,未报村党委批准的。
5、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骋用合同)及按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
6、因用工不规范或其它原因造成劳动纠纷的。
(五)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
1、对重大合同和风险程度较高项目,未对对方项目开展资金和资信调查工作,造成合同失误的。
2、对一般的有劳务关系(包括矿山开采、巷道掘进,基本建设,小型维修等)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已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内容不全,造成合同纠纷的。
3、在签订合同时,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合同内容的审查等未尽勤勉义务,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利的社会影响的。
4、在履行合同时,业务部门或项目部门未尽到职责,造成单位损失的。
5、重大合同未有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批的。
6、对合同未有采取保密措施的。
(六)违反财务核算规定的,造成单位核算不实的
1、各种费用应提不提,应摊不摊(包括折旧、利息、管理费、资金占用费、巷道掘进、开采费、安全措施基金、社会保险费等)。
2、各种产品生产成本结转不实的(包括矿山企业生产成本、生产企业的产成品成本等)。
3、虚增虚挂收入、费用、往来帐的。
4、漏提漏缴各种税费(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七)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
1、对于投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所有新建的工程项目未履行报批程序的(属于股份公司管理的企业,按照公司章程报股份公司批准由股份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属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企业,按照公司章程报集团公司批准)。
2、对于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未进行社会招投标的。
3、对未经批准的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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