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论文器撩繇睡纛薰西南政法大学商拯侵抠虫湿澄的司法判定韭玉敛教授西南政法太掌民商法亟±专业名称:年月指导教师姓名职务职申请学位级别:论文提交日期:垫生旦日论文答辩冢旦日论文题目:称、学位及单位地址:学位授予单位和日期:答辩委员会主席:评阅人分类号密级:
中文摘要作为商标最为基本的功能,识别功能是商品选购指导功能、质量保证功能以及信誉表彰功能得以发挥的基础,也是一标识能够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保护的根本原因。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导致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或选择服务时发生了来源误认或关系误认,使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被破坏,因此,不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也无论是从国际条约中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概括式规定,还是从各国对商标侵权行为表现方式所做的列举式规定中均可看出,混淆可能性标准一直是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基虽然国际条约以及绝大多数国家群陕的商标法均肯定了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的基础性作用,且一些学者也在其著述中对混淆理论以及混淆可能性标准的适用做了一些学理上的论述。但一方面,现行规定对实际混淆、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程度、被诉标识使用人的不当意图等影响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因素没有加以规定,使上述因素在商标侵权行为认定过程中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而另一方面,由于商标功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更加倾向于对联想理论、淡化理论的研究,而忽视了对混淆理论中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判定、以及商品分类表、区分表在判定商品类似中的作用等犹待解决的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从而使混淆可能性标准在日益复杂多变的商标侵权行为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基础性作用。正因如此,本文以混淆可能性为研究对象,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对混淆可能性标准以及该标准在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的适用予以研究,以期对完善商标权保护理论、规范统一商标侵权认定实第一部分商标侵权行为概述商标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将其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从商标的内涵上看,一标识具有识别功能是其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保护的根本原因;而从商标权的效力范围,特别是从商标权专用权的消极效力范围上看,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否受到损害也是认定—绽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根本标准。依据我国商标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不论是对制造侵权、销售侵权等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还是对商品包装装潢侵权、企业字号侵权以及域名侵权等新型商标本标准。践有所裨益。
日益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为了捍卫混淆理论在商标侵权中侵/为的认定;也不论是对非驰名商标的按类保护,还是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混淆可能性标准一直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根本标准,第二部分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一一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中的混淆是指混淆的可能性而非事实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事实上的混淆可以被视为证明混淆可能性存在,进而证明侵权行为成立的有利证据,但并非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更不能替代混淆可能性标准,成为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根本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行为的基础地位,扩大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的适用范围,混淆概念呈现出从直接混淆向间接混淆、从售中混淆向售前售后混淆、从正向混淆向反相混淆等不断扩张之趋势。由于绝大多数商标侵权行为均为假冒或仿冒行为,因此在实践上存在将相同近似标准代替混淆可能性标准的误区。笔者通过对事实混淆与混淆可能性,混淆可能性标准与相同近似标准的比较,对‘相同、近似”概念进行了主客观的划分,认为姊日同、近似”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依前者属于主观范畴瓷瘫昵秩ㄒ庖迳系摹嗤啤还是客观范畴而有所不同。对于客观上的“相同、近似”而言,其是判定混淆可能性存在与否的主要因素,即依据被诉标识与注册商标的近似程度、被诉标识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推断被诉标识的使用行为在相关公众中导致混淆的可能性大小;而对于侵权意义上的‘相同、近似”而言,其需要结合混淆的可能性来认定,即使该商标、商品或服务依据客观要素不属于相同及近似范畴,仍可以“可能在相关公众中导致混淆”为由,认定该商标、商品或服务构成侵权意义上的近似或类似。从而明确了龈拍畹墓叵担隙嘶煜赡苄员曜疾攀侨隙ㄉ瘫昵秩ㄐ为成立与否的根本标准。虽然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混淆可能性判定中所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断原则,以及两表在判断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问题上的参考作用,但由于现行规定中并没有提及诸如相关公众注意力大小、事实混淆、被诉标识使用人主观恶性等可能影响混淆可能性认定的其他因素,从而使其在混淆可能性判定过程中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因此,本文除了分析如何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对商标是第三部分混淆可能性的司法判定
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进行判定外,还结合了学者著述及国内外相关案例的审
商标侵权中混淆与司法判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