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灾难财不应该受到政府禁止立论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天灾人祸,往往在瞬息之间;而趋利性使商家在此种局势下捕捉商机,谋取利润。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就是发灾难财应不应该受到政府禁止。发灾难财是指从灾难时期经由交易获得利润。灾难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重大事故。而灾难时期包括灾难发生及灾后重建过程。我们讨论的标准则是带来的影响是否弊大于利。我方认为,发灾难财不应该受到政府禁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首先,这里的交易是双方进行自由买卖。商品作为商家私产,商家有权进行定价,销售量、声誉影响等都是他们需要纳入考虑的因素;而灾难期间的物价上涨,则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供少于求时,价格上涨是经济规律。买家掌握有金钱,有权选择买或不买。即使在商家销售与赈灾援助并存的情况下,受灾群众也拥有自主选择权,并不是强制交易。其次,在各类自然灾难中,商人带来的物资从客观上缓解了灾情,有利于灾后重建。商人能够进行商品买卖发灾难财,这说明灾区存在市场,即存在商品需求,需要商品供给。在国家作出资源调配的时间里,商品交易能提供这个时间段内受灾地区所需的物品,改善受灾群众的生活状况。在禁止前,受灾群众有买或不买的权利;而禁止后,趋利的商人放弃这个市场,两相比较,禁止于受灾群众又有何益呢?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承认,政府的力量有限,,仅在设于利马市中心国家体育场内的捐赠站每天就收到30至40吨救灾物品。但秘鲁政府和军队的救灾能力却远不能满足灾民需要。伊卡、皮斯科等地发生灾民哄抢商店和运载救灾物资货车的事件。在受灾最严重的皮斯科市,医院人满为患。第三,国际间在灾难期间进行交易能够实现双赢。自然灾害下,国际援助有限,而每个国家的政府以本国人民的利益为重,受灾国家也的确需要物资。例如今年三月,日本地震海啸造成国内人员财产重大伤亡,其灾后重建释放了大量市场需求。3月15日,宁波双鹿电池公司一天就接到了几个日本主要大客户的追加订单,累计新增的电池订单超过1000万只。16日,近百万只宁波双鹿电池就分别搭载飞机和集装箱货轮,东渡日本福山,紧急驰援当地民众抗灾。需要指出的是,不禁止不意味着放纵,政府可对灾难期间的商品贸易进行管理,让“灾难财”充分发挥其优势,同时利用政府力量抑制其劣处。因此,我方坚持认为,发灾难财不应该受到政府禁止。中心:灾难财中有部分是有利的,而它的弊处可以通过管理来抑制。不合理的提价其实是小部分,而且难以完成交易过程(没人买)。禁止之后对灾民有什么实际好处吗?商家更可能选择不卖。什么样的行为需要禁止:无法控制,危害社会根基。获得利润:单件商品利润×销售量多用短句,少浪费时间重复对方论点,每个阶段(对辩等)有目的性,不要被对方牵着走,保持清醒要讲道理(>_<)相关资料:一、若政府作出禁止的决定,那么这些趋利的商人们也就会放弃这个市场。不禁止时商人有两个选择,一、不卖,二、标出价位,消费者愿意买就买;而禁止则只有一个结果:商人不卖,群众的选择范围也就小了。而考虑到社会反响,政府若对灾难期间的商品交易进行管理,控制物价,就能更好地扬长避短。如近日厦门台风过境,政府发出《提醒函》,若经营者出现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及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等七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将被处罚从5000元到500万元不等。这样就能有效避免非自由交易,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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