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法律措施的完善中国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可以分为实体和程序两大类,程序方面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的期限过长、羁押率过高、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运用不够,与西方国家对审前案件以“保释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相反,我们是以“羁押为原则、保释为例外”,从“无罪推定”的原则出发,这样做是不合适的,也不利于一些案件最后作无罪和罪轻处理、容易造成执法机关欲罢不能的局面,同时还增加了羁押成本。当然,如何增强中国犯罪嫌疑人的“诚信度”、使其真正能随传随到,这也是一个问题,但它应当能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解决,而不应因噎废食。除此,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权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批捕权等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公安机关的留置措施、纪检监察部门的“双规双指”措施也需要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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