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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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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污染防治法》十大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有诸多值得关注的要点。要点一:深植生态理念保护水环境,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立法目标生态化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和预警开展饮用水水源区调查评估建设应急或备用水源,完善供水模式进一步明确饮用水供水单位对供水水质负责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方案要点二:规定多项新举措扎实推进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置加强化肥农药环保管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狠抓农田灌溉用水要点三:引入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水环保工作,并明确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新法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工作”。新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施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要点四:明确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相衔接,新法第十七条规定:“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并在第十八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要点五:取消水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原第十七条改为新法第十九条,其中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原“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被删除。要点六:删除排污申报登记规定,纳入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删除水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规定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申请的主体范围明确了排污许可证书中应当载明的内容对持证单位的基本义务做了明确要求重罚无证排污要点七:调整自行监测企业范围,排污单位应对监测数据负责此次修改删除了原“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增加一条作为新法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要点七:调整自行监测企业范围,排污单位应对监测数据负责依据新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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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ijiazhua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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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