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高速公路收费管理
第一节高速公路收费的目的和依据
一、国家对收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28号文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原则,收取通行费。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的高等级公路,建成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标准应按桥梁、隧道、公路长度、还款额度、收费期限、交通量大小、车辆负担能力和便利通行等因素综合考虑。中外合资建设的公路项目,其收费管理,按批准的协议或合作条款办理。
收取的通行费只许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和收费机构、设施等的正常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平调。车辆通行费按车辆出厂标记载重吨位(行车执照标记的吨位)、载客座位(不分重载、空载),以及行驶、出入高速公路的里程或次数计收。对高速公路有超限行驶的运输车辆的收费原则,按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对实际装载超出厂核定吨位、客位的车辆,按超过数另行加倍收取通行费。
二、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准则
高速公路收取通行费的方式与普通公路收缴养路费的方式不同,只对通过高速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具体收取费用的标准、范围和管理办法是由省、市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央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经省、市或国家物价、财政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因此,所有通过高速公路的车辆均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费额或费率向高速公路进出口的收费人员交费,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擅自决定减、免通行费(战争期间、特大自然灾害期间等非常时期除外)。
高速公路收费有以下几个特点:
1、强制性
高速公路收取通行费的政策是国家省、市、自治区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的。所有通过的车辆除特殊规定外必须交费,否则,将按规定受到处罚。
2、严肃性
通行费的标准是经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批准执行的,具有一定的
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管理机构、收费人和交费人都必须自觉维护和共同遵守,在执行收费过程中不能带有随意性。收费标准的调整或修改必须经严格的手续上报批准后方能实施。
3、专用性
通行费收入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银行存储,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用于高速公路还贷、养护和改扩建方面。
第二节高速公路收费的
方式及种类
一、收费的制式
世界各国高速公路的收费系统通常采用四种制式:均一式、开放式、封闭式和混合式。详见图3-1。
收费站建在高速公路所有入口匝道上,车辆只需经过一个收费站交费,然后驶入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仅因车种不同而异,与行驶里程无关,且各个入口收费站都采取同一收费标准。
这种收费制式适合于都市高速公路,其特点是距离短,道路入出口(互通式立交)多而密,交通流量大。采用均一式系统,车辆仅需一次停车交费,且手续简便,效率很高,对交通影响较小。
1、均一式系统
均一式具有以下优点:
1、不会出现漏收情况;
2、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只需一次停车交费,而且由于收费标准单一使收费手续简便,效率很高,对交通的影响较小。同时又使收费设备简单,节省了前期投资和运营费用;
3、由于只在入口建收费站,所以对道路和互通立交的限制有很严格,而且由于收费效率高,只要较小规模的收费广场(较少的收费车道)就可以保证车辆不致排队等待,这样既节省了土建投资,也节省了运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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