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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延误期间乘客发生意外保险索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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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案【案情概要】通过机场安检的女乘客因飞机晚点,由机场安排住进宾馆,没想到半夜却意外死亡。因她在购机票时买了航空意外伤害险,家人要求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40万赔偿金,但是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而成诉讼。【基本事实】2009年7月31日,家住江苏省如皋市的程阑在如皋市航空售票点购买了两张8月2日晚飞往北京的机票,准备带儿子一起看望在北京工作的丈夫。购票的同时,她花20元钱为自己购买了1份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8月2日下午5点不到,程阑带着15岁的儿子来到南通市兴东机场,顺利通过了安检,静静等待登机。母子俩乘坐的航班应在傍晚6点10分起飞,然而早已过了起飞的时间,机场方面却没有任何起飞动静。原来由于天气原因,北京的飞机迟迟未能抵达南通。程阑和儿子在焦灼的等待中,一直等到次日凌晨1点多,也没等来飞机。机场方面出于安全考虑,将程阑母子及其他乘客安排到附近的吉华花园酒店住下,准备待天亮后再行安排起飞。到了宾馆后,由于经过了长达七八个小时的焦急等待,早已累得精疲力竭的程阑和儿子简单冲了一下澡后倒头便睡。当天一早,儿子醒来后发现一贯起床很早的妈妈还在睡觉,便上前推了两下,却发现母亲一动不动。再一摸,惊呆了:妈妈身上冰凉,没有了呼吸。医生从尸体的状态上判断,程阑应该是到了宾馆不久便死亡的。事后,程阑的丈夫、父母和为其提供保险的人寿保险公司南通营销服务部的工作人员赶到了现场,经南通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程阑为意外死亡。程阑的丈夫、父母忍痛安排了程阑的后事后,找到为其提供保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40万元的赔偿要求,其依据是根据保单,程阑的起保时间为8月2日零时起到之后的7天,而程阑的死亡时间正好在此时间段,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单的约定,支付民航飞机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40万元。但保险公司却一口拒绝了他们提出的赔偿要求,认为程阑购买的险种是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范围是从乘客通过安检直到飞机降落,乘客走出飞机舱门为止,而程阑的死亡地点是在机场之外的宾馆,所以不应得到理赔。【主要争议】多次协商无果后,程阑的丈夫、儿子和父母将该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告到了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索赔40万元。2010年5月6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开庭一开始,原被告双方就剑拔弩张,“火药味”十足。当原告一宣读完起诉状,被告就迫不及待地抗辩说,程阑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没有生效,其理由是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是“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空班机的舱门的期间”,依据该条款,程阑在安检、登机、飞机滑行、飞行、着陆、走出舱门,这一连续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才符合合同意义上需要赔付的情形。而程阑是离开机场后在宾馆住宿时死亡的,其死亡的时间及空间均非规定情形。根据保险条款第三条的约定,被保险人在机场之外的地方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认为,当程阑走出机场,当天的安检已经自动失效,保险效力也不复存在,只有当她再次进入安检程序时,保险效力才会再次启动。对此说法,原告的代理律师当即予以回击:程阑当日已经过安检,再次进入机场时需要重新安检,这仅是机场的一个制度,与保险公司无关;保险法中没有关于“保险空间”的规定,程阑也不是擅自离开安检的,是由于天气因素,被航空公司要求离开的,并听从安排住进宾馆;时间方面,保险合同的期限是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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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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