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承包经营协议书发包人:(下称甲方)承包人:(下称乙方)为了更好地经营农贸综合市场,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经营甲方的滨湾镇靖村农贸综合市场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合同标的甲方将座落在温岭市滨海镇清村的农贸综合市场(1800平方,210个摊位)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约定享有经营管理转租承包受益权。乙方对甲方所有的滨海镇农贸综合市场的现状已有充分了解,愿意承包经营甲方的上述农贸市场,并保证合法经营,并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二、经营方式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三、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5年,即从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四、承包金及缴纳乙方承包经营的五年承包金为七十万元,采取先缴纳后使用原则,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向甲方缴纳承包金。1、2010年4月15日缴纳伍万;2、2011年4月15日缴纳壹拾伍万;3、2012年4月15日缴纳壹拾伍万;4、2013年4月15日缴纳壹拾伍万;5、2014年4月15日缴纳贰拾万;五、保证金乙方于2010年4月15日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伍万元,乙方违约的,乙方无权主张保证金,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及时退还保证金。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由甲方保管期间,不计收利息。六、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权按约定收取承包金。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将农贸综合市场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在确认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等处于适用状态,能够满足乙方正常承包经营需要时预以接收。3、甲方将农贸综合市场设备设施管道等的线路图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经营过程中负责维护保养。七、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承包金。2、乙方应当合法经营。3、乙方应当受护农贸综合市场设备设施及环境卫生,及时维修和清理。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4、乙方确需适当调整农贸综合市场内结构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在经营中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否则后果与经济责任自负。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协议与甲方无关,涉及甲方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财产对此外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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