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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婚姻法地位解释.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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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婚姻法地位解释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解释】本条是对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地位的阐述。狭义的婚姻法,是指专门规定婚姻的成立、效力及终止,而不涉及其他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婚姻法即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婚姻、血亲、姻亲及收养等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所形成的法律领域。此外,它还调整一些其他的关系,这些关系虽不属于上述家庭关系,但其设立和发展又取决于后者,如对子女或某个家庭成员的监护。我国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而不是狭义的婚姻法,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因此,从内容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我国虽将这一法律领域称为婚姻法,但它既包括婚姻法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和有关其他亲属的法律规范,因而它属于广义的婚姻家庭法。其规范体系与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亲属法”、“家庭法”大体一致,只是所用名称不同而已。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含义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合称,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家庭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规范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二)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从本条的规定看,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构成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这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婚姻家庭法虽属于民法部门,但与其他民法规范比较,又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其独立性特点主要是由它的特定调整对象决定的。正如本条所述,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对此,应从两个方面来认识。 ,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所以,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以及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生活困难等问题,都属于婚姻关系范围。家庭关系是基于结婚、出生、法律拟制等原因而发生,又因离婚、家庭成员死亡、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等原因而消灭。因此,关于确认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身份,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产生、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事项,均属于家庭关系的范围,由婚姻家庭法规范调整。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婚姻家庭关系有许多自身的特征: 第一,人身属性。“人身属性”是指婚姻家庭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人之间,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人之间。如夫妻关系只存在于配偶之间,亲子关系只存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第二,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以一定的自然条件为基础,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形成婚姻关系的自然条件,通过生育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产生家庭关系的生物学基础,因此,婚姻家庭关系要受到生理学和生物学领域内的某些自然规律的制约。但是,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而非自然关系,其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社会为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确立一种范式,引导和强制人们在这个范式中满足其自然性能和社会需求。超越范式,则应承担不利后果。这个范式最集中、最明确、最严格的表现形式就是婚姻家庭法。第三,普遍性与稳定性。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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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