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受理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为2个月。逾期不予受理。二、2008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逾期不予受理。三、以上期间不包括期间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况。受理发开庭通知发仲裁通知书写申请书,一式两份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法院执行开庭到法院起诉被诉人提交答辩状超过5天或者不予受理裁决自受理之日起超过45天未裁决,向法院起诉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超过45天5天前发开庭通知提交证据及证据清单调解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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