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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专业名词解释.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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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代理:失意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以他人名义或者自己名义为他人是是民事行为的人,成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成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成为第三人。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1、行为人根本未经授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终止后的代理;
表见代理: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时效:是指一定的实时状态,如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力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当事人取得权利或者权利效力减损的制度。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得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带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是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按分之债:债的多数人一方各主体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旅行标的只有一中,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旅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主给付义务:债所固有、必备的,并以之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而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瑕疵履行: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以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
加害履行: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债权人受领迟延的,为协助义务的违反。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一起情况可分为原是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永久不能寓意是不能等。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债得保全:债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对第三人的效力属债的对外效力,是对债的相对性的例外突破。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儿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力的制度。
保证: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定金:合同当事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债权让与: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债务承担:亦称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同类的对待债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法定抵销: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双方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抵销。
提存: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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