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文件河南省商务厅豫财企〔 2010〕115 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实现新跨越,今年初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 [2010]55 号),据此并结合我省两年来对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印发你们, 请贯彻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 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一○年九月六日附件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豫发 , 2008? 14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0]55 号),积极推进我省招商引资工作,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是指为促进我省招商引资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发展原则。 鼓励引进资金投向我省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物流、商业及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等,推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二、突出重点原则。重点资助重大招商引资成功项目;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省辖市。三、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公开资助和奖励条件、标准,实行专家评审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奖励标准第五条 奖励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当年利用境外、省外资金(含中央企业在豫投资)实际到位在3000 万美元以上(含 30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项目。第六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资金。指从境外、省外引进的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国资本,不包括政策性资金;二、实际到位资金。指引进资金已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工业(产业)生产项目为主,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要求,对符合我省鼓励类目录的承接沿海产业转移项目予以优先资助;四、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项目、不符合我省产业政策项目以及产能过剩项目不予支持;五、对财政资金已支持或奖励过的项目不重复支持。第七条 对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一、引进项目资金做资本金处理的奖励标准(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项目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 2 年):(一)实际到位资金在 3000 万美元 ( 含 3000 万美元 ) ,奖励50 万元人民币, 每增加 3000 万美元, 奖励资金增加 50 万元人民币;(二)实际到位资金超过 1 亿美元(含 1 亿美元)的,奖励200 万元,以 1 亿美元为基数, 每增加 1 亿美元奖励增加 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二、引进项目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仪器设备等),高于实际到位资本金数的奖励标准(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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