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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组织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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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监察院组织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8-01-07【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文】监察院组织法第1条  本法依宪法第一百零六条制定之。第2条  监察院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第3条  监察院得分设委员会,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第4条  监察院设审计部,其职掌如左: 一监督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预算之执行。二核定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三审核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财务收支及审定决算。四稽察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财务及财政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五考核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财务效能。六核定各机关人员对于财务上之责任。七其他依法律应行办理之审计事项。审计部之组织,另以法律定之。第5条  审计长综理审计部事务。第6条  监察院院长综理院务,并监督所属机关;监察院院长因事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代理其职务。监察院院长出缺时,由副院长代理;其代理期间至总统提名继任院长经国民大会同意,总统任命之日为止。监察院院长、副院长同时出缺时,由总统就监察委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长;其代理期间至总统提名继任院长、副院长经国民大会同意,总统任命之日为止。监察院院长、副院长及监察委员出缺时,其继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第7条  监察院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及监察委员组织之,以院长为主席。第8条  监察院视事实之需要,得将全国分区设监察院监察委员行署,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第9条  监察院置秘书长一人,特任,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秘书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承院长之命,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事务。第10条  监察院设监察业务处、监察调查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处、秘书处、综合规划室、资讯室,分别掌理左列事项,并得分组或分科办事∶一关于人民书状之收受、处理及签办事项。二关于纠举、弹劾事项。三关于调查案件之协查事项。四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五关于会议纪录、公报编印及发行事项。六关于文书收发、保管及印信典守事项。七关于出纳及庶务事项。八关于综合计划之研拟及研究发展与考核事项。九关于资讯系统之整体规划及管理事项。一○关于协调、联系及新闻发布事项。一一其他有关事项。第11条  (删除) 第12条  监察院置参事四人至六人、处长四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研究委员四人至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副处长四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调查官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主任二人、陈情受理中心主任一人、组长十三人、专门委员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秘书十八人至二十三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十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科长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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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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